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1/19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9月8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地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任务和目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地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地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
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地地区必须具备一定地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地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调查步骤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地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地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调查工作成果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地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地实际需要,对本规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