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北太平庄街道对《XX县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的反馈意见区委社工委:经我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现对《XX县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一、《规则》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第十八条特别提出“大额资金使用需提请党工委研究的,必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共同提出”似太繁琐,实际上给了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对大额资金使用的一票否决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政口大额资金使用已经过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需提交党工委会审议,而仅因党工委书记不同意便不能列为议题;或者党群部门大额资金使用,仅因办事处主任不同意便不能列为议题,导致某些行政或党务工作无法实施,是否可行
二、《规则》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同样对于重大问题,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三重一大)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的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方能通过”,按此条规定则过半数或三分之二数委员持同意意见,即可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而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对于重大问题,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那么按此条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是否可以要求因表决时出现的不足半数或三分之二数的不赞成意见(即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而暂缓作出决定
我们理解前一条规定强调的是党工委会做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后一条规定强调的是党工委会做决议时要充分考虑各方意1见,但在这两条的表述上要避免引起歧义
三、《规则》中存在的重复之处第十条“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事宜”与第七条第1页共2页“加强对宣传、政法、群团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有关问题,制定相关措施”有重复之处
四、《规则》中存在的字句、标点等不恰当之处第一条第二行“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议句号应改为逗号
第五条第一行末“组织实施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