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保密制度为了做好人大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防止单位秘密的泄露,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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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保密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人大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五)不向家属、亲友等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六)不得携带秘密文件旅游、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七)不在无保障的地方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八)涉密文件和敏感信息阅办后按规定及时入柜上锁;(九)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十)不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无线通信和qq等设备设施及工具中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互联网上和其他公众网上存储、传递、处理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条机关涉密纸质文件管理规定(一)涉密文件的收文、制发、传递、阅读、保管和复制等环节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登记、分开保管,涉密文件要及时入柜上锁
(三)涉密文件的传阅和传达严格按规定执行,任何委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密文件阅办完毕要及时交还办公室,不得横向传阅,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或销毁涉密文件,也不得在桌上随意堆放涉密文件
确需复制的,由办公室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并登记,复制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四)每年底由办公室将上级制发的涉密文件清理并登记成册,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
本级制发的涉密文件清理并登记后立卷存档
(五)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退休时,离岗前要将涉密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个人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四条机关档案室保密管理规定(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