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社会伙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2008年4月中旬,笔者带队在重庆和深圳做农民工(农村迁移工人)及其务工企业调查
在访谈中注意到,目前用工者与工人的冲突,多发生在工资发放和工伤赔偿领域
本次调查中,未见拖欠工资的案例,但工人超时工作却得不到加班工资的情况都普遍存在
新《劳动法》出台后,工人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例增多,但大多数追讨者遭到无理解雇
笔者在走访“XX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XX市外来工法律援助中心”时,遇到两位来自不同厂家的男女工人
他们分别在各自的厂里工作了9年和10年,除了过年回乡,周末无休息日,每日工作9
5-10个小时
2007年底,工人们要求厂方补发最近两年的加班费
男工的厂长以“闹事”为名解雇了100多个工人
女工的厂长则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解雇了96名要求补发加班费的工人,同时给余者每人发放3000元“津贴”
据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尽管已经推行工伤保险,不少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仍需通过诉讼和媒体压力才得以解决,个别案例至今仍处于纠纷之中
例如一名女工罹患急性白血病,历经周折才认定为工作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所致,但获得赔偿后尚未治愈工厂就倒闭了,今后的医疗费用便成了问题
类似的矛盾在其它城市也普遍存在,导致工人中积聚的不满情绪日渐严重,甚至对社会的愤懑犹如干柴烈火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偶然事件就有可能成为造成剧烈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因此,立法和政府机构有必要从现在起就着手防患于未然
创新社会结构理念,不失为化解当前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对此,德国有关“社会伙伴”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可资借鉴:其一,在德国工业化进程中,劳资矛盾曾异常尖锐,执政的政治家们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一方面用“工作提供者”(雇主)和“工作获得者”(雇员)这类中性语汇,替代资本家和劳工等社会敏感性较强的语汇;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法律,为雇主和雇员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开设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