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活跃我国相关领域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担保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可是由于缺乏与动产物权变动相适应的公示方式,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先天不足,影响着动产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做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
关键字:动产抵押,物权法,立法完善
正文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也就是说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对于活跃金融、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物尽其用的现代经济理念
因此,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推动和适应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动产抵押立法现状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始于《担保法》,随《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这些动产的抵押《担保法》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
从《担保法》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规定采纳的是区分不同的动产,分别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做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是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实现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