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专利申请补助;(二)专利实施资助;(三)县专利奖;(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第1页共5页(二)实用新型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