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河道采砂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促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规范开发,根据《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联合执法,办公地点设县河道管理站,负责组织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税费征收、监督检查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县水务、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参与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许可办理、综合检查、集中整治等工作。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审批、采砂作业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作业行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局(含海事部门)负责对机械采砂船舶、运输船舶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道采砂中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中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同税务部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击非法采砂以及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县财政、工商、安监、旅游、林业、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砂申请人资格初审、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河道采砂矛盾纠纷调处、所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的查禁等采砂管理工作。第1页共7页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作业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县城规划区河段、重点集镇规划区河段、旅游区河段;(五)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第二章审批规定第七条河道采砂权和采矿权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八条坚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采矿权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九条申请采矿权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XX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储量勘查报告;(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六)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七)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八)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九)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证明;(十)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十二)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2页共7页(十三)以地质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XX县区范围图(比例尺1:5000)。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采矿权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及经河道主管部门勘定的作业范围图;(二)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三)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四)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五)与水务局签定的《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六)年度采砂作业管理费和尾堆清除押金的缴费证明;(七)《规范采砂作业行为承诺书》。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水务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办理好采砂许可证。第十一条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许可证到县安监、工商、税务部门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