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强化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治理内容对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进行集中清查治理,具体包括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原、滩涂、荒沙、荒地、水面、未利用地及宅基地流转等
重点清查内容如下:㈠未按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土地的;1
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私自流转集体土地的
未经集体土地承包方同意或委托,擅自流转集体土地的
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时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擅自向本外单位或个人流转土地的
流转期内,未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擅自对流转土地进行再流转的
㈡流转期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㈢土地流转后,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履行流转第1页共4页收益的;㈣未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宅基地的;㈤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的;㈥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㈦流转合同不规范的;㈧将土地流转给干部职工的;㈨其他违反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