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济安监字〔2009〕59号关于认真贯彻化工装置试车规范严格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市管各化工企业: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简称《试车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简称《十个严禁》)。为认真做好《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贯彻执行,严格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宣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生产环节是事故高发阶段,从全省统计来看,2004年以来全省化工装置试车环节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28人,分别占全部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16.9%和19.7%。《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出台,对规范全市化工装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提高认识,抓好贯彻落实,尽快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掌握化工装置试车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标准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试车的有关要求进行细化,研究制定本企业化工装置试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逐一落实试车前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确保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二、认真开展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安监字〔2009〕51号)要求,将化工装置试车环节“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抓。针对辖区内已建成尚未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全面排查治理试车安全隐患,完善试车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条件。对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试生产备案手续和不符合《试车规范》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对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试车,待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试车运行。三、严格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将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并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在项目建设期间做好各项试车准备工作,监督建设单位试车前编制完善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由属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转报市局履行备案手续。属地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试车规范》、《十个严禁》规定,加强对化工装置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试车条件的监督和指导。凡是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不允许进行试车。附件一:《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附件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附件一: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