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1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设定依据具体业务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1
1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
1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2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1、书面申请3;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1本项目表内容只能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发文形式修改调整
2本项目表内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包括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