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學財物暨設備採購辦法69
13校務會議通過88
1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1
0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3
0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
1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
2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
27董事會會議通過97
15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
04董事會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本校採購事項,皆依本「南台科技大學財物暨設備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物、設備採購者,包括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第三條一、本校財物、設備採購業務由總務處之事務組及營繕組分別負責辦理
二、各項採購案除校長或授權人核准之單位授權、借支之採購業務,可由各單位自行辦理;其請購及核銷程序可合併一次辦理,但經審查不符支用規定者,仍不得核銷
另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項目,仍須提請購申請,由總務處辦理;上述共同供應契約內容,由總務處公告之
第四條採購案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申請人,就業務需求詳細填妥「經費動支暨請購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依本校「經費動支暨請購申請單」流程辦理
二、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三、採購案件如係本校自籌款或特殊狀況,經校長或授權人簽核後,得依循政府採購法精神及原則由採購單位辦理
四、小額採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取得三家估價單(壹萬元以下,以取得一家為原則)辦理比價議價
五、新台幣十萬元【含】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及其子法(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六、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辦理
七、財務及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