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第1页共23页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