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体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使得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难以准确实施,功能性金融监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中考虑了这种趋势,成立了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管
但是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不同监管机构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难,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就十分必要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根据监管主体的数量与职能范围,可以把金融监管模式分为合并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
合并监管是由一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成员进行监管,在近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日本、德国等都通过法律,引人注目地设立了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分业监管是一家监管机构只监管一个公司内成员,监管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又被称为“多头监管”
(1)合并监管(consolidatedregulation)在合并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内容包括
资本充足率、大额贷款、持有的外汇头寸、股东和管理人的资格、信息披露,等等
它是通过对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管理层资格提出要求,以加强成员的自主权
对银行业的监管当局来说往往要求银行总部对所有下属机构拥有明确的权威,因此合并监管在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最为常见
合并监管的问题与困难在于
从政府的角度看,把监管延伸到全部集团成员,可能给监管当局带来很大的负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需要现有几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甚至是整合,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2)分业监管(separateregulation)第1页共5页分业监管可以把公司内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播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