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运行机制研究一、理论背景与立题依据在20世纪结束前的10年里,金融混业经营浪潮再度掀起,美、英、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均放弃了金融分业经营的严格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实行混业经营
推动这一次混业经营浪潮的动力一方面来自微观金融企业自身追求规模与竞争力的原始冲动;另一方面是随着金融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对于本国金融机构(乃至其他工商企业)的严格规制,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在全球竞争中,事实证明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难以抗衡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
一国要保证本国金融机构或是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惟有走混业经营道路
因此,在一定程度说,混业经营浪潮的掀起也是国家间竞争的产物,这在美、英两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综观世界各国的金融混业,其混业发展道路与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均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自始至今实行以全能银行为主的混业经营;第三类是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正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国家,采用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的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得到后起混业经营国家的青睐,其原因在于,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市场的效率性与安全性
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成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微观经营载体,一方面是基于国外实践经验及理论的逻辑分析;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金融业现有的制度环境和行业状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章和监管体制还没有做好对混业经营的监管准备,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对全能银行型混业经营也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全能银行的易监管性及法律上可变通性,可以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微观突破口
事实上,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得到监管当局的特别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上述令人眼花缭乱的法人组织机构中、是否坚持了分业经第1页共5页营的原则
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注意是“各级”〕
由谁进行了认真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