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XX]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1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告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易程序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名单,供转让方选择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
对已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第1页共9页全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项目受理、审理和流转体系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