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行政权力清单(报审单)填报单位:区安监局(盖章);主要领导签字:联络员: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共10项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备注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5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19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附件1第69项行政许可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服务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