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基本标准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合法(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合法(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4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
实施强制措施;7
制作现场笔录;8
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实施强制措施;6
制作现场笔录;7
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9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实施查封、扣押程序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