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第1页共10页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