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维权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金融维权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做好金融维权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和谐互信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金融维权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一、金融维权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金融维权管理机构缺失1
金融机构的维权管理部门职能弱势
基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维权工作多由信贷部门具体操作,有的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但事务多、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金融维权的专业人才,在债权催收、保全、评估及应诉方面,处于被动应付地位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维权进行协调和管理的主体不明确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金融维权工作由人民银行进行协调和管理,银监会分设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金融维权的协调和管理,造成金融维权管理“群龙无首”
(二)金融维权法律制度不完善1
没有专门的金融维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目前,金融维权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综合性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虽然不少,但政策性强,彼此缺乏衔接,内容上常有冲突的内容
实践中,金融机构维权常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为依据,但无论哪部法律,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笼统的,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又过多地考虑地方利益、社会稳定等因素
因此,金融维权工作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作为依据
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不利于金融维权
按照我国的《破产法》,企业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是: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款、一般债权
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容易造成企业以破产名义实施逃废贷款行为
据调查,某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20XX年底贷款余额为11
6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7
36亿元,占比63%(不良贷款中包括市中行剥离数额);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业改制、转制、第1页共5页破产、停产等原因形成的坏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