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07年3月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回顾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和金融监管和教训表明,放松金融管制会有效促进金融创新,但是如果过度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无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其结果必然是纵容市场滥用行为、动摇金融稳定市场,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消费者受害现象日益凸显
鉴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本文从金融立法的角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角度,具体论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
【关键字】:金融消费者金融管制立法具体措施【正文】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一)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界定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有多种情况:如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
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1999年11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将“消费者”界定为主要为个人、家人或家庭需要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有些判例法国家或地区则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涉及到银行和客户之间有关金融产品的交易时,主要通过“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等对客户进行保护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基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这样一种认识,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第1页共9页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
尽管目前多数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或者团体,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