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小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应秋,重庆川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二村1号
原告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隆昌华蜀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05〕第28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敏、臧宝清及第三人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应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第289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重庆正通公司就原告隆昌华蜀公司申请的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而作出的
该裁定认定:1、争议商标与“头孢西林”均无确定含义,文字排列顺序相同,读音基本一致,且前三字外观极为近似,消费者不易区分,故两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