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XX市人民政府令〔200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
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
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第1页共4页在编工作人员;(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五)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