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3年9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上海市文广局、海南省文体厅、甘肃、宁夏广电局、广州市文化局发出《关于颁发〈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开放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市场,面向国际,给开发企业提供一个有序竞争的平台,促进开发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全方位的服务,经多方论证,《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技术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于即日颁布,该《规范》明确了售票软件开发企业资质,售票软件产品功能、数据接口、验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确立了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各省市管委会、院线公司及影院、软件开发商应严格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影片编码必须按《规范》编制并上传于政府网站,所有计算机售票影院全部使新编码
现行的影片编码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
以前年度的影片编码的替换、编制工作由电影数字平台于2004年6月底完成
现存的两家在用售票软件(火烈鸟1
0,满天星1
3)的开发商限期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对各自注册用户进行软件更新
2004年起全国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票系统
除此以外,新推出的软件(含其升级版本)必须符合《规范》标准,在提交相应的测试报告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获得批件后方可进入市场
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一、引言通过本规范,明确对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开发商(下称开发商)资格准入及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下称售票软件)准入的基本要求,规范售票软件的开发,促进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竞争,以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为了保证售票系统的稳定、安全、先进实用,本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先进性:开发商应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开发,力求体现影院计算机售票发展的方向,提高功能、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先进性
完整性:本规范规定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