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关于公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04-0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联合令〔2011〕12号【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11-4-8【生效日期】2011-4-8【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