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根据《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工信发〔2014〕145号),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绿色行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减少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二章初审第四条企业为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并编制报告以后,向所在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提交《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第五条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性审查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1、《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原始审核文件、记录等印证材料符合附件2的要求;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人员资格符合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要求;3、企业签订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六条初审采取查阅原始文件、记录,现场走访等简易审查方式进行,不准收费、不准邀请专家、领导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章专家评审和复审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区县(市)工信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