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市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的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库〔〕16号)规定,将市级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按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按照“以市为主,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我市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改善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进行教育资源整合,具体使用范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市级教育费附加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执行
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市级教育费附加严格按项目管理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第1页共3页直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涉及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大企业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投资方向
各相关机构和教学单位按市教育局编制的项目指南,申报立项
第八条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学校要编制项目工程概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