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着力抓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制定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一)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标。20XX年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636座,20XX年关闭524座,20XX年关闭439,到20XX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由目前的5541座控制在4000座以内。(二)非煤矿山死亡人数指标。20XX年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为34人,每年按照10%下降,到20XX年控制在25人以下。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先进理念。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指标”的理念,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非煤矿山企业。(四)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报告、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落实监控措施。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五)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XX省20XX-20X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65号)和《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第1页共8页知》(黔安〔20XX〕4号)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六)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监管制度。全省非煤矿山必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自觉接受、服从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等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服从、不接受属地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四、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XX省20XX-20X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65号)要求,重点对下列矿山开展整顿关闭:1、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2、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且整改无望的;第2页共8页(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