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一柴海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WTO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外国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
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当前政府、企业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规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WTO立法体系,在新形势下的外资促进与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国民待遇的历史演进(一)国民待遇的缘起和演进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
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国民待遇法律概念的提起,是国际经济交往漫长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着密切联系
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国家与国家之间基本处于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代,对外国人通常采取歧视待遇
如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市民法”只赋予罗马公民以某些特权,却拒绝给予其他遥远行省的居民,否认了外来人口可以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的各种权利
而到了国际间民商事活动和交流日益频繁,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后封建主义和前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着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民待遇就开始为各国采用与确认
据学者考证,国民待遇萌芽于中世纪后期,17世纪时,已有国家通过双边条约互相给予对方特定客体的国民待遇
1688年7月丹麦和荷兰的初步协议(PreliminaryTreaty),被认为是关于最早的一个有关国民待遇的双边协议
现代国家国内法中最早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法典第一章第十一条列明:“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