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
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
省辖市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均要接受上级部门考核,并组织本市的考核工作
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各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