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现将《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第三条省级生态村由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各村经过生态村的创建,达到《吉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可以向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并由乡镇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省级生态村建设规划、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绩。技术报告包括各级的申请批复意见,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第五条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考核验收组以《吉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征求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有关材料及考核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决定是否命名。第六条省级生态村申报和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省级生态村称号的村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省级生态村标准的,将撤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村中推荐各项考核指标优秀者,创建国家级生态村。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录一: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附录二:省级生态村申报表附录一: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一、基本条件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村域内工矿企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二、考核指标附: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指标解释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一、基本条件指标名称指标值经济水平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3000环境卫生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60污染控制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5、生活污水处理率(%)≥70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资源保护与利用7、清洁能源普及率(%)≥508、农膜回收率(%)≥80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8010、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可持续发展11、绿化覆盖率(%)高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比例(%)≥50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逐年上升公众参与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5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1)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相协调。(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6)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1)村内没有大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