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以奖代补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全市污水管网、中水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垃圾填埋运行及环卫设施建设予以奖励性补贴。为了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而设立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和运行费用补贴。第三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积极性,促进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补助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主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补助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工作。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范围为城市核心区、旗所在地、开发区新建污水管网、新建中水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垃圾处理运行,城市核心区、旗所在地、开发区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第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第1页共4页(一)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第八条按照干多多补、干少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根据奖励补助标准,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奖补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核定奖励补助金额,下达补助资金。第九条按照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情况、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相应给予奖励。第十条按照厂网同步、管网优先的原则,鼓励各地优先完善城镇建成区内的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时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第四章以奖代补的标准第十一条(一)建设项目补助标准:1.新建污水管网20万元/公里,新建中水回用管网30万元/公里。此项补助根据旗区财力情况予以补助,东胜区、XX县区、XX县区、康巴什XX县区按普遍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2.污水处理厂1000万元/个。3.垃圾综合处理厂1000万元/个(包括餐厨垃圾处理)。4.无害化垃圾处理厂500万元/个。5.垃圾压缩站按投资额的40%补助。(二)环卫机械设备补助标准:环卫机械设备按购买金额的40%补助。(三)运行费用补贴标准:1.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分别按0.1元/吨补贴。2.垃圾无害化填埋按10元/吨补贴。3.垃圾综合处理(包括餐厨垃圾处理)按40元/吨补贴。已经补助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补助。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第2页共4页第十二条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1.按照规模全部建成,竣工验收合格;2.建设和施工档案齐全;3.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要求。(二)在建项目1.征地、拆迁完成;2.工程全部实行招投标;3.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或批准的规模开工建设,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4.财务制度健全;5.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落实。(三)运行费1.以上一年度城建统计年报核准数为准;2.在线检测完备,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文件。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旗区财政、建设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新建项目计划、当年运行费用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并申请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第六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