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督员工作规则关于印发《XX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部门:为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和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证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作用,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地实施效能监察,切实有效地做好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一、聘请对象监督员的聘请对象
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纪检员、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老干部
二、基本条件监督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2)关心机关效能建设和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能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3)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工作细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富有正义感;(5)身体健康,能够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部署参加监督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工作任务
三、聘请办法监督员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选聘,监督员人选由各县(区)、市属部门或单位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同意后,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批准
经批准确定的监督员,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发给聘书、市监察局第1页共3页发给《XX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证》,监督员持证开展工作
监督员聘请期限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