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外科植入物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和《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外科植入物产品包括接骨板、接骨螺钉、矫形用棒、矫形用钉、骨关节假体、髓内针、脊柱内固定器材等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1.企业应具备与生产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资源
包括人员、厂房设施、工作环境、设备等
洁净室(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洁净区环境监测要求(见附录7)
2.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应建立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技术文档(产品规范、生产规范、质量保证规范)
3.产品生产过程中,车、铣、刨、磨、喷砂(丸)、抛光、清洗、焊接、电解、鈍化、标识、包装等多个过程应在本厂区内(或被委托企业)进行,并配置相应的满足产品精度要求的设备和工装
噪声及废液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
4.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工作环境
外科植入物产品参考检测仪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