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例一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该厂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1997年12月15日、1998年3月19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彭家砖厂未予理睬。戚墅堰区国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彭家砖厂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砖厂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8月17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有通知书为凭)。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理由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此致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1998年6月29日【文书格式】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复议请求复议理由此致××××(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年××月××日【注意领会】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