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进行答辩、出庭及执行裁决的活动。 第三条 答辩应诉工作和赔偿工作由安监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会同案件相关科(队)负责具体事务。 第四条 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行政诉讼起诉书副本或赔偿裁决文书后,安监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处理事宜,确定答辩、应诉或赔偿工作方案。 第五条 在准备答辩、应诉时,应及时指定专人起草答辩书,责成原经办人员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起诉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经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审定后,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答辩书、事实证据及执法依据等材料。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应诉,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出庭确保出庭应诉率 80%以上,力争不发生行政败诉案件,安监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凡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人员,均要做好出庭准备,在开庭当天不得安排外出工作,以免影响行政机关举证。 第七条 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安监部门应仔细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维持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院提起诉讼的除外;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向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 (二)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成相关人员立即履行; (三)决定撤销、变更、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行指定经办人员,重新立案办理。 办理完毕后,制作行政复议答辩案件档案,内容包括答辩、复议决定,原案件材料和履行决定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案件,如遇执行不畅时可分别实行以下相应措施:(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成相关人员立即履行; (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行政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行指定经办人员,重新立案办理; (四)判决变更的,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