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 年第 3 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主 席 项俊波2025 年 4 月 4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本决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 7 月 3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9 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4 月 4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3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法律规范化和市场化。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法律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