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为保障《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积极稳妥实施,现将《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月日娄底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湘人口发〔2010〕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
按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健全机制,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内容(一)奖励对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②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