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下)2004-02-26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5
1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2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
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
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3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4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
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5
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2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
5条的规定执行
7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8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9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