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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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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下)2004-02-26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5.1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5.2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5.3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5.4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5.5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5.5.2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5.7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5.8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5.9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2所示)。5.10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5.11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4.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6.1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6.2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不超过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4米;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6米。(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2.4米;但仅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8米。6.2.2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满足第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或等于12米的,其开口天井净宽度则应分别在第6.2.1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12米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3.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6.2.3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6.3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6.3.1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多层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米。2)高层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6.3.2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米。6.3.3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接通道和排水设施。第7节骑楼7.1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7.1.1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所示)7.1.2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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