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四章行政处罚权限第五章执法程序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