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5月)为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5〕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江南八区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以上范围内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并批准的,在土地性质、居住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的村民聚居点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各有关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局、房产局、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乡镇企业局、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第1页共9页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应针对各个村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实施,主要有以项目开发的方式实施改造、以土地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以环境整治的方式实施改造等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依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城中村”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