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海关行政处罚的外在和具体形式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一、警告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
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
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
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
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
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
(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