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行政执法职能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特殊行业除外)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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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