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浅谈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制度余深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都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特别是有些证据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就特别有必要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含义证据是整个仲裁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和证据保全的执行(一)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从《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涉外仲裁
这里列出了两种情形:第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第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1、证据有可能灭失
是指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证据材料可能不复存在,就会失去证据,从而给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
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并不是不能取得而是取证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