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