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办〔2008〕7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三日—1—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洪山区卫生局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一、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2—(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害较重的中毒事件。—3—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步的重要事件。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本区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发生死亡病例,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7、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4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在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3、本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续发病例,疫情未出现扩散;4、本区1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