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我部决定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字[2006]4号有关汽车行业协会: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五)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专家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