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内有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规范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设备和相关软件的购置以及信息化相关环境建设等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建设,重点应用系统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重点示范项目,以及信息化规划编制、政策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信息化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参与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对列入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查,预算管理,拨付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协调组织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实,组织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和评估论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评价考核
第二章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整合与共享原则
促进现有的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突出重点原则
分期分批、梯次推进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公众受益面广、服务效益明显的重点应用系统建设
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支撑与引导原则
通过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中介、健全政策法规、理顺管理体制等途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发挥信息化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部门和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向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信息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