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及时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维护水上交通正常秩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湘水安办[2011]1号)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下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一)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或消防事件;(二)重特大恐怖爆炸事件;(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或治安案件;(四)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涉稳事件;(五)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洪水、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
第三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第一时间、快速)、有效(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适时整改,预防事故)
第四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先行依法拯救和抢险救治,与此同时向上级报告
镇(办)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赶到突发事件现场,依法果断处置;区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组织部署,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第五条设立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顾问,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政法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检察院、安监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局、水利局、环保分局、卫生局、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根据实第1页共3页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具体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依法制定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