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联社组建商行方案农商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XX县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XX县区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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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