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二六九九號令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勞安三字第五一六七四號令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一勞安三字第九一五五一一號令修正(修正6
9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安三字第九三六六四九三號令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作業環境測定: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及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實施之規劃、採樣、分析或儀器測量
二、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三、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四、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五、能力比試:為測試實驗室對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整體能力,每三個月一次所執行實驗室間相互比對之樣本測試
六、盲樣測試:為維持認可實驗室對各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整體能力,不定期為特定目的寄發之樣本測試
七、認證:對能勝任執行特定類別項目分析之作業環境實驗室,經評鑑合格後核發認可證明
第三條本辦法之作業環境測定,分類如下: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指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七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指第六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四條本辦法之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分類如下: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分為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及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分為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及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認可實驗室,指為推行作業環境測